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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修订

来源: 时间:2022-06-13 12:38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 记者莫非报道 为进一步加强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管控安全风险,消除安全隐患,防范贮灰场安全事故发生,国家能源局近日修订了《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能发安全规﹝2022﹞53号)(以下简称《规定》)。

  与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一致,此次《规定》明确燃煤发电厂是本厂贮灰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在运行安全方面,《规定》指出,贮灰场存在重大及以上隐患且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立即停止继续排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控制,并报告所在地的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等有关部门。鼓励采用北斗卫星高精度变形监测等先进技术监测坝体位移、沉降等变化情况。

  在防治污染方面,《规定》要求运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贮灰场喷淋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以及贮灰场植被和贮灰场周边的防尘绿化带维护管理,防止扬尘污染。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对贮灰场排放灰水及渗漏水定期进行水质监测。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电监安全〔2013〕3号)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