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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种情形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 《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发布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2-06-10 13:04

  中国能源新闻网讯 记者莫非报道 为切实做好能源保供期间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管理工作,进一步释放先进煤炭产能,提升煤炭安全稳定供应能力,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煤炭先进产能核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确保安全生产是先进产能释放的前提条件。存在“未批先建”“批小建大”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生产采煤工作面个数超过两个,或者核增产能后需要增加采煤工作面个数,近3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两人及以上等17种情形的不得确定为先进产能煤矿。同时,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高瓦斯、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等灾害严重矿井原则上不得核增生产能力。

  《通知》要求,煤矿应当按照煤炭工业设计规范规定的规模核定生产能力,生产能力核定结果达不到煤矿规模等级的,按照就近下靠的原则确定。已核定生产能力的煤矿满1年后(露天煤矿、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或者智能化煤矿不受限制),可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剩余服务年限应当与煤炭工业设计规范一致,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或者智能化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后的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露天煤矿及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或总服务年限达到设计规范要求矿井的剩余服务年限仅作为参考。

  《通知》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责任编辑:牛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