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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制定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

来源:中国煤炭网 时间:2024-02-04 15:05

  近日,山西省制定《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监督实施办法》,指出要建立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坚持自我严格、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做到“前有执法、后有监督、执法与监督同责”。

  按照《办法》规定,山西省、市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分别对市、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其中包括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定期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对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全过程的执法监督,突出对执法流程、执法行为、处理处罚等情况的监督,突出对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重大风险与隐患排查动态管控机制建立等情况的核查,强化对执法效能的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对有关重要执法事项或执法行为(包括重大事故隐患处理处罚整改销号、上级机关交办的执法事项、群众举报投诉等)开展的执法监督。定期监督是指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的执法监督,应当同步开展行政执法评议。

  该《办法》明确了执法监督的内容,包括执法主体、执法权限的合法性情况,执法计划的制定、审批、执行及完成情况,分片分矿联系指导矿山、执法检查针对性、执法检查带队负责人执法责任落实、现场执法检查实施、执法程序合法性、执法预审、执法处理处罚、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处置等情况,以及通过执法检查推动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检查县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工作、开展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分析等情况。

  《办法》同时明确,全省各级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执法预审制度,探索建立聘请专家参与预审的工作机制,对所有拟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等决定性执法文书、建议函开展预审,重点对执法文书的合法性、合理性、规范性进行预防性审查,确保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程序合法,及时纠正随意执法、粗放执法、执法不公、执法不严、处置不当等突出问题。执法预审应当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重要执法案件集体讨论紧密衔接。经执法预审认为需要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要及时提出提请法制审核的建议;对情节复杂的执法案件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要及时提出提交集体讨论研究的建议;重大行政处罚发生变更的,必须重新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呈报、集体讨论等程序。

  《办法》强调,对执法监督发现存在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长期未查出,但被上级部门或上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异地执法等活动查出的且存在突出现实危险的,要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应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相关人员责任。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