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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电力中长期市场制度框架再优化

来源:能源中国客户端 时间:2026-01-12 10:39

电力中长期市场制度框架再优化

——《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自2020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印发以来,对电力中长期市场规则的一次系统性优化。本次修订紧扣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目标,深度衔接电力现货市场发展需求,充分适配新型电力系统下多元主体参与格局,对电力市场运行逻辑和各主体参与模式将产生深远影响。

  一、优化整体框架:从“交易”到“市场”

  一是拓宽覆盖范围。将“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修改为“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明确覆盖“注册、交易、执行、结算、信息披露、风险防控”全链条市场环节,而非单一交易环节。

  二是强化规则整合和体系衔接。删除与其他基本规则中重复的“市场注册”“计量与结算”“信息披露”细节条款,引用《电力市场注册基本规则》《电力市场计量结算基本规则》《电力市场信息披露基本规则》等基本规则。将2024年印发的绿电交易专章中有关绿电交易定义、交易组织方式、价格机制、绿证核发划转等内容融入《规则》的相关章节,提升中长期市场规则的完整性和协同性。

  三是新增章节,筑牢技术支撑。单独设立第十章“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适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与多元主体参与要求。随着跨省跨区交易常态化、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化入市,市场对交易平台的统一性、稳定性、兼容性提出更高要求——统一的技术支持系统既是打破省间数据壁垒、实现“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的核心载体,也是保障交易连续开市、分时曲线签约、跨市场数据交互的技术基石。

  二、立足全国统一:强化跨省区协同

  一是统一市场布局,打破省间壁垒。以全国范围内的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明确跨经营区电力中长期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联合组织,跨省跨区交易按经营区由两大交易中心统筹推进,同时大力鼓励跨省跨区交易与省内交易联合组织模式。通过常态化开展跨区域交易,推动省间市场深度融合,打破地域分割与交易壁垒,加速形成“全国一盘棋”的电力市场格局,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目标达成。

  二是统一平台支撑,畅通互联渠道。依托“统一平台架构、统一技术标准、统一核心功能、统一交互规范”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全面实现经营主体“一地注册、全国共享”,各交易平台注册信息互通互认。经营主体无需在不同省份重复提交注册材料、办理准入手续,即可凭单一账号参与全国范围内的跨省跨区交易,既打破了省间数据壁垒,又大幅降低了经营主体的交易成本与时间成本。

  三、深化现货衔接:优化结算机制与价格形成

  一是全方位匹配现货市场,筑牢协同运行基础。以实现中长期与现货市场高效衔接为目标,在交易时序、交易出清、市场结算等方面对齐现货市场要求,充分发挥电力中长期市场在平衡电力电量长期供需方面的基础作用。

  二是创新结算机制,实现动态联动。丰富中长期市场结算参考点设置,电力中长期市场结算参考点价格可以由日前或实时市场出清价格确定。规定中长期市场结算可采用差价结算方式或差量结算方式。逐步推动月度、月内等较短周期的电力中长期交易限价与现货交易限价贴近,强化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效能。

  三是优化分时电价,强化市场价格信号引导。明确“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分时电价由市场自主形成,更能真实反映不同时段电力供需情况,为经营主体的生产、消费决策提供精准价格信号。

  四、适配新能源入市:完善交易机制,凸显绿色价值

  一是提升交易灵活性,应对出力波动。针对新能源间歇性、波动性特点,支持新能源发电企业通过灵活连续交易调整合同电量,及时应对出力预测偏差。

  二是发挥绿电价值,规范结算流程。明确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且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规范绿电交易结算方式,明确绿证核发及划转流程,确保绿电环境价值的唯一性与可追溯性。

  三是拓展长周期交易,稳定收益预期。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支持新能源企业签订长周期绿电合同。为新能源发电企业提供长期可靠的现金流,稳定长期消纳空间。

  五、赋能新型主体:激活系统调节潜力

  一是确立主体地位,分类界定范畴。严格按照《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中有关新型主体经营主体的分类,将新型经营主体纳入电力市场经营主体范畴,系统界定了新型经营主体的身份属性。

  二是规范参与路径,优化交易流程。规定“分散资源可与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签订聚合服务合同,参与电力中长期市场”,明确虚拟电厂等新型主体交易申报限额确定方式,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提供了清晰、可操作的路径。

  三是保障合理收益,激活调节潜力。要求虚拟电厂等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按照聚合服务合同明确的电能量价格单独结算,保障聚合类经营主体及分散资源的合法权益。

  六、云南将积极推动《规则》高效落地

  作为南方区域电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严格按照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高效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工作。一是完成省内规则体系修编,对照国家近期印发的《电力市场计量与结算基本规则》等规则政策文件,修订完善并顺利印发省内配套细则,在交易时序衔接、结算流程优化、结算参考点选择等方面与国家规则保持高度一致,筑牢制度执行基础。二是创新不同成本电源同台竞价机制,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云南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云南监管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云南省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取消燃煤发电独立电能量市场,推动水电、火电、风电、光伏等各类电源在中长期市场同台竞价,实现与现货市场的高效协同。三是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优化储能参与市场机制,印发虚拟电厂参与电力市场规则,明确新型经营主体聚合分散资源参与市场注册、交易、结算全流程细节,有效提升系统灵活调节能力,充分展现了对国家基本规则的精准落地与创新延伸。

  展望未来,随着《电力中长期市场基本规则》的全面落地实施,我国电力市场的制度框架将更加成熟完备。以规则统一为牵引,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将迈入提质增效的新阶段;以机制创新为驱动,新能源与新型主体的市场活力将持续迸发;以协同运行为抓手,中长期与现货市场的联动效应将全面彰显。(杨波)

责任编辑: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