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2025-05-07 17:23
协调统一 安全至上
郭国川
《规则》的出台,对于完善电力市场法规体系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标志着我国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从逐步探索迈向制度规范的新阶段。
呈现显著系统性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规则》是第一份关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规范文件。《规则》的系统性主要体现在: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之所以特殊,首先在于其各子市场间的复杂关系,各品种资源同源且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替代品意义,《规则》对各市场品种作出了明确的界定,提出了“科学确定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需求,合理设置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的原则性要求,并责成电力调度机构“统一采购各类电力辅助服务”,以期实现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内部各子市场间的耦合。其次在于从运行的角度,不同的交易品种具有不同的地域性要求,不同层级电网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间不协同,不仅导致系统灵活性调节资源的错配,严重的还将造成电力系统运行的不灵活和不安全。为确保省级和区域市场的协同配合,《规则》第四十五条做出明确规定,并在第四十二条规定了跨省跨区辅助服务交易原则。
在电力市场中,电力辅助服务产品与电能量实为互补品,关系密不可分。实践中,在电力现货市场建设方案中通常都会同步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建设要求,两个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也都是作为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子模块存在的,故此,《规则》第四十三条作出了“整体”性要求。在市场出清方面,第四十四条则给出了独立出清和联合出清两种选择,并鼓励开展联合出清,对两个市场独立出清的先后顺序问题,留待实施细则解决,通常辅助服务市场抑或现货市场优先出清,关键取决于系统的灵活性调节资源的稀缺程度。
凸显安全性要求
《规则》将电力辅助服务定义为“为维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可调节资源提供的调峰、调频、备用、爬坡等服务”,核心词就是为维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而提供的服务,因此《规则》通篇体现了“安全至上”的精神。
《规则》在总则第二条规定“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基础”,第四条“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与运营应坚持安全经济、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原则”,均将安全放在首位。
《规则》通过第二章市场成员的各项规定,将安全责任落实到各市场成员。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是并网各方的共同义务,任何一方的安全不当行为都将构成对电网进而对包括行为人自身在内的并网各方利益的侵害。
《规则》明确要求经营主体“按照市场规则参与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按照调度指令“履行电力辅助服务交易结果”,以此共同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电能质量,该规定赋予经营主体应有的参与辅助服务的权利义务,附带隐含着安全责任。
《规则》第十二条明确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辅助服务市场运营中的主要安全责任,直接的责任包括“负责提出满足系统安全运行要求的电力辅助服务需求”,“负责提出安全约束、开展安全校核等业务”;《规则》第六十条又进一步规定:“市场风险发生时,各方按照事前制定的有关预案执行,电力调度机构应按照安全第一的原则对市场进行应急处置”,上述内容均为原则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实施过程中必须得到具体落实的规定。
我国实行“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电网调度管理体制,在《规则》适用范围内,涉及国家、区域、省三级调度,各层级调度之间按规定有着明确的管辖范围和安全责任划分,因此,电力辅助服务作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手段,其调度管理权与系统运行的安全责任存在严格的对应关系。
电力辅助服务市场的设立,不仅是辅助服务调用方式的根本性改变,同时也可能导致辅助服务调度管理内容的重大调整,《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电力调度机构根据系统安全稳定运行需要、电能量市场建设情况等,提出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建设需求,拟定辅助服务市场交易品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标准和系统实际需要,制定相关技术规范”,最终通过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实施细则和调度管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达到责权对等。
《规则》还通过建立健全辅助服务市场风险防控机制和市场终止机制,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和市场平稳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
(作者系国家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原副主任)
责任编辑:于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