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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华电解读《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12 14:36

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筑牢流域大坝安全法治屏障

——解读《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能源保障和安全事关国计民生,是须臾不可忽视的“国之大者”;要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水电站大坝作为保障能源安全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守护流域安澜的“国之重器”。当前,我国进入加快建设能源强国、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阶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颁布实施,大批流域梯级水电站规模化投运,叠加极端天气、地质灾害多发频发,水电站大坝安全运行的内外部条件发生深刻变化。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修订后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守牢水电安全底线的重大制度成果。

  一、立足安全发展大局,深刻把握《规定》修订的重大意义

  从国家战略全局看,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能源安全新战略、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创造性地提出“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强调“能源的饭碗必须端在自己手里”。“十五五”规划纲要首次将“建设能源强国”写入五年规划,体现了党中央对发展与安全关系的统筹把握。水电作为我国能源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坝安全直接关系能源供应链韧性、流域防洪减灾大局。修订《规定》正是将更高水平安全要求深度嵌入能源法治建设,以制度力量保障水电在能源强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从法治建设进程看,修订《规定》是与上位法有效衔接的客观需要。2021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出明确要求,《能源法》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新修订的《规定》依据上位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系统完善,实现了与现行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

  从行业发展需求看,修订《规定》是适应水电规模化发展的现实选择。我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基础设施,高坝大库数量位居世界前列,大批流域梯级水电站规模化投运,风险交织叠加、传导放大特征凸显,传统单站管控模式已难以应对系统性安全挑战。与此同时,极端天气事件频发、地质灾害风险加剧,对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原《规定》以单站监管、隐患治理为主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覆盖流域性风险。新修订的《规定》着力推动大坝安全管理从“单站安全”向“流域安全”、系统安全转变,从“事后管控”向“事前预防”转型。

  对中国华电而言,《规定》修订同样具有极强现实指导意义。当前集团可控水电装机容量超过3000万千瓦,在金沙江、乌江、北盘江等多个流域建设了梯级水电基地,西南区域电站面临地震、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东南沿海电站面临台风暴雨等极端气象考验,流域系统风险管理任务繁重。新《规定》从制度层面明确流域协同调度、风险分级管控、隐患闭环治理、极端灾害处置等法定要求,为中国华电深化流域化大坝安全管理、防范化解梯级系统安全风险提供清晰的法治遵循,有利于推动集团流域大坝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

  二、深学细悟《规定》核心要义,构建大坝安全管理新格局

  《规定》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为价值导向,以压实全链条责任为基础,以构建双重预防机制为主线,以强化极端气象灾害应对为保障,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筑牢安全发展理念根基

  水电站大坝具有极强公共安全属性,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不仅会造成电力供应中断,更会对下游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规定》第一条明确立法宗旨,即“加强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置于首要位置,充分彰显“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价值导向。第二条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第四条要求电力企业构建大坝运行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安全治理模式从被动应对向主动防控转变。《规定》通过健全双重预防机制、实施全过程安全管控,将“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的理念固化为制度安排,从源头防范化解大坝重大安全风险。

  (二)压实全链条安全责任,构建多元共治格局

  构建责任清晰、覆盖全面的安全责任体系是大坝安全治理的前提。《规定》第四条明确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的责任主体,第五条进一步完善了监管责任体系:国家能源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国家能源局大坝安全监察中心负责技术监督管理服务。原条款仅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大坝中心监管职责,缺少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属地管理责任。此次修订依据《安全生产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相关条款,明确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属地管理责任,形成“企业主责、行业监管、属地管理、技术支撑”的多元共治格局。

  (三)强化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安全治理关口前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安全治理要坚持关口前移、源头治理、日常防范。水电站大坝安全风险具有低概率、高危害特点,流域电站风险更具有多源叠加、传递放大、连锁反应的系统性复杂特征,必须前置风险管控工作。原有《规定》对安全检查、运行维护、除险加固等基础工作提出要求,但未明确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本次修订将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确立为核心制度安排,推动大坝安全治理从被动应急处置向主动源头防控根本性转变。

  一是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全流程体系。修订后的《规定》将风险辨识、评估、管控贯穿大坝运行管理全生命周期,构建全方位、常态化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动态监测预警,明确依托信息化建设,通过在线监控实时掌握大坝运行状态,常态化整理分析监测数据,筑牢实时安全防线。细化分级巡检机制,要求电力企业开展日常常态化巡视检查,并针对汛前汛后、枯水期、冰冻期及大洪水、有感地震、极端气象等特殊工况,开展专项细致检查。落实年度全面排查,每年组织大坝安全年度详查,全面核查坝体、泄洪消能、防护设施、闸门启闭设备、监测系统及应急电源等关键设施运行状况。完善风险评级标准,优化大坝安全等级评定规则,新增近坝库岸、工程边坡失稳、泥石流征兆等风险指标,将流域性地质灾害纳入评级体系,实现风险全覆盖管控。

  二是规范隐患分级闭环治理机制。本次修订统一隐患治理标准、细化处置要求,践行“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发生之前”治理理念。规范隐患分级治理,摒弃原有病坝、险坝、正常坝的差异化零散表述,统一实行工程隐患分级治理,明确较大及以上隐患必须通过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验收的闭环流程限期整改。压实险情应急处置,明确险坝评定后须立即降低库水位,直至放空水库;病坝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情况恶化或发生重大险情,应降低水位,极端情况下如有必要应放空水库,从制度层面杜绝隐患升级引发安全事故。

  三是优化技术监督制度体系。《规定》对技术监督章节进行升级完善,将原有“定期检查”拓展为定期检查与特种检查双重模式。针对原有制度首次定期检查启动时限模糊、部分大坝长期未开展核查的监管盲区,新规明确首次定期检查启动要求与核查周期,确立每五年一次的常规检查标准,并允许根据大坝实际风险状况动态调整检查间隔,实现制度化常态化体检。同时新增特种检查制度,规定大坝遭遇超标准洪水、破坏性地震等重大灾害或突发严重事件后,由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开展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此次修订构建起风险辨识、评估、管控、预警、处置的全闭环安全管理体系,实现了大坝安全管理从定期“体检”向全域动态精准监控的转变。

  (四)强化极端气象灾害应对,筑牢流域大坝安全防线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提高防控能力,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我国水电站大坝分布地域广、风险场景复杂,沿海地区易受台风、暴雨、风暴潮等极端气象影响,西南地区面临地震、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流域梯级电站群面临风险串联、逐级传递放大的系统性挑战。《规定》从极限风险防控、设备安全保障、风险评级评估三方面,筑牢极端工况下大坝安全防线。明确特殊工况排查要求,规定大坝遭遇大洪水、有感地震、极端气象等特殊情况时,电力企业必须开展专项详细检查,压实极限条件下的主动防范责任。细化常态化设备核查标准,要求年度详查内容全面涵盖泄洪消能、防护设施、闸门启闭设备、监测系统和应急电源等关键设备运行情况,确保关键设备在极端条件下可靠运行。完善风险评定依据,将近坝库岸失稳、工程边坡滑移、泥石流前兆等隐患纳入大坝安全等级评定体系,为极端事件后的安全评估提供制度依据。

  在流域安全协同和应急联动方面,《规定》构建了系统化、闭环式的管控机制。调度运行方面,明确遵循“电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将大坝运行安全和流域安全作为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的首要前提;汛期发生影响正常泄洪的情况时,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处置并且报告大坝中心。应急处置方面,要求制定大坝运行安全应急预案,健全政企、跨单位应急联动机制,遭遇超标准洪水、地震、地质灾害、大型漂浮物冲击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响应、落实防控举措,同步向行业监管部门、地方应急、水利、交通等单位报备。灾后管控方面,明确大坝遭受超标准洪水或者破坏性地震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严重事件后,由大坝中心受国家能源局委托对大坝进行特种检查,重新评定大坝安全等级,实现突发事件闭环管控。这些条款精准适配流域梯级电站风险传导的系统性特征,有效提升流域整体协同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筑牢流域大坝安全防线。

  立足全域防控、精准施策,水电站大坝运行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汛前准备、汛中应对、汛后总结全流程闭环管理。结合区域禀赋和流域特性,分类施策、精准防范。沿海地区水电企业要完善防台风管控体系,常态化开展泄洪设施、应急电源、安全监测系统等关键设备的检查维护,确保台风暴雨期间大坝安全。西南地区水电企业要聚焦地质灾害防范,强化近坝库岸、工程边坡监测,优化地灾应急预案和响应机制,严防滑坡、泥石流、地震次生灾害风险。流域梯级电站依托集控中心统一调度优势,深化上下游电站信息共享、联动处置,全面提升极端条件下大坝安全保障水平。

  三、抓好贯彻落实,护航能源高质量发展

  徒法不足以自行。水电站大坝安全事关电力系统稳定、流域防洪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修订《规定》明确了水电站大坝安全法治红线,核心在于落地执行。

  中国华电作为国有重要骨干能源企业,肩负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守护江河安澜的政治责任。华电集团将以贯彻落实《规定》为抓手,心怀“国之大者”,保持“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充分发挥大型发电企业示范作用与流域化水电管理优势,把《规定》要求深度融入水电全链条管理实践。持续深化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升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效能;严格遵守调度规则,强化梯级电站安全协同;福建、浙江等沿海区域立足防台风实战,迭代优化极端气象应急预案;深化数智赋能,提升大坝风险感知、动态评估、分级管控现代化水平。

  下一步,中国华电将持续完善制度体系、压实安全责任、强化法治保障,以实际行动彰显央企责任担当,推动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迈上新台阶,为加快建设能源强国、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筑牢坚实安全屏障。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