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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解读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10-09 10:04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7号公布修订后的《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提升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可靠供应,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规定》修订出台的背景

  (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强调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要求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上升为法律要求,202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进一步明确了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此次修订将上位法新要求在部门规章层面逐项承接落实,把更高水平安全要求深度嵌入大坝运行安全法治建设,是强化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成果。

  (二)传承完善大坝安全监管体制机制的实践经验

  我国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走过了近四十年发展历程。1987年,原水利电力部颁布《水电站大坝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开启电力行业大坝运行安全专门管理的先河。1991年,国务院颁布《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走上法制轨道。2006年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发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确立了现行的监督管理框架。截至2026年8月,注册、备案大坝达729座,对应水电站总装机容量3.5亿千瓦、水库总库容5262亿立方米,全行业未发生垮坝、漫坝事故。实践证明,现行体制机制行之有效,需要在新的形势下与时俱进、迭代完善。

  (三)适应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

  大坝运行安全面临诸多新的风险挑战:一是极端气候事件趋多趋强,2021年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2023年海河“23·7”流域性特大洪水等灾害,对大坝抗风险能力和流域水库群调度能力构成严峻考验;二是开发建设重心向西南地区转移,工程普遍具有高坝、高海拔、高边坡、高地震烈度、高水头、深厚覆盖层等特征,全生命周期运行安全面临更大不确定性;三是抽水蓄能进入集中建设投产期,“十五五”期间新注册、备案大坝数量将比“十四五”翻一番、总数突破900座。形势之变驱动制度之变,对2015年颁布的《规定》进行系统修订,正当其时、势在必行。

  二、《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七章四十一条,包括总则、运行管理、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注册登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一是在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各方职责,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负责本辖区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

  二是在运行管理部分,压实电力企业主体责任,要求电力企业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组织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明确水库调度和发电运行应当以确保大坝运行和流域安全为前提,遵循电调服从水调、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三是在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部分,健全大坝安全评价制度,明确定期检查时限要求和安全等级,并逐项明确评定情形。

  四是在注册登记部分,规范大坝安全注册管理,明确大坝安全注册的条件和管理实绩考核等次以及登记证有效期。

  五是在监督管理部分,强化监管履职要求,明确监督检查由派出机构与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共同实施,由病坝治理、险坝除险加固等情形扩展为重点安全风险管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是在法律责任部分,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未按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建立双重预防机制等行为,区分情节轻重明确罚款、责令改正、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实行阶梯式处罚。

  三、《规定》的亮点与特色

  (一)构建双重预防机制,推动安全关口前移

  《规定》将双重预防机制写入总则,要求电力企业把风险防控嵌入大坝运行全链条,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推动大坝安全治理由“治已病”向“治未病”转变,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大坝运行安全领域有了具体的制度载体和可考核的工作抓手。

  (二)严格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刚性约束

  《规定》对标上位法提高处罚标准,处罚条款覆盖企业安全生产各项职责,同步压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推动隐患治理从被动整改向主动防控、源头治理转变,确保各项要求落地见效。

  (三)健全央地协同监管格局,压实各方责任

  《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与“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相衔接,压实大坝运行安全各方安全管理责任。

  《规定》的修订出台,是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领域制度建设的重要成果,标志着我国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为加快建设能源强国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