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南网储能 时间:2026-02-04 09:11
完善储能价格形成机制
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
——《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解读
南方电网储能股份有限公司
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通知》),引发储能行业的热切关注。《通知》完善了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首次明确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通知》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储能行业价格机制日趋完善,将加快推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有力促进新型电力系统构建。
一、按照“存量保稳、增量促活”原则,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
科学的价格机制是实现抽水蓄能行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现行抽水蓄能两部制电价机制在保障投资主体合理收益、助力行业快速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难以引导电站管控投资节约全社会用电成本、机制执行灵活性不强、市场价格信号作用不足等问题。当前,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纵深推进,各类电力市场运行规则陆续出台,推进抽水蓄能电价机制市场化改革符合市场化改革要求,助力抽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抽水蓄能电站作为新型电力系统中不可或缺的大容量、灵活性调节电源,因其投资金额较大、建设运营周期较长,需要相对稳定的投资回收和合理收益预期来支撑项目决策落地。《通知》基于合理引导投资、激励成本节约、保障政策延续性、稳妥衔接电力市场等方面考虑,按照“存量保稳、增量促活”原则对抽水蓄能电站分类施策。
存量保稳方面
针对《关于进一步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2021)633号,简称633号文件)出台前开工(取得取水、临时用地、环评批复文件,下同)建设的电站,授权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继续按照633号文件办法核定或校核容量电价,并明确经营期满后的核价原则。这一安排充分考量了存量项目的造价水平与功能定位,避免因政策调整引发存量项目经营大幅波动,为抽蓄经营主体营造稳定的政策环境,保障存量电站充分发挥电力系统“稳定器”与“调节器”的功能作用的同时,稳定抽蓄企业经营预期。
增量促活方面
针对633号文件发布后开工建设的电站,衔接633号文件明确的电价市场化改革方向,设计了“统一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的价格机制。其中,关于“统一容量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每3-5年按经营期内弥补平均成本的原则,根据633号文件明确的成本参数规则,制定省级电网同期新开工电站统一的容量电价(满功率发电时长低于6小时的相应折减)。基于此,单位造价较低的项目预期可获得更多收益,有利于引导抽蓄行业进一步优选站址资源、加强投资管控、优化资源配置。关于“市场收益分享”,优化市场收益分享机制,增大市场收益在电站收入结构中的占比,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电站获得市场收益的分享比例,抽蓄电站收益结构将逐步从高比例容量电费转向多元化收益,进一步引导和激励电站通过参与电力市场、服务电力系统实现价值回收。
综上,《通知》既有效结合当前电力市场发展进程,又充分考虑抽水蓄能行业特性,有助于推动抽水蓄能行业实现从政策驱动向市场驱动的平稳转型,为新型电力系统构建提供更加灵活、高效的调节资源,实现存量项目稳效能、增量项目提效率的双重目标。
二、国家层面首次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三位一体促新型储能发展
《通知》首次在国家层面明确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并创新实施“火储同补”模式,赋予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与煤电同等容量主体地位。在新能源高渗透比例背景下,对稳定电力系统、保障投资回报和推动储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通知》提出对服务于电力系统安全运行、未参与配储、纳入清单管理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各地可给予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水平以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为基础,根据顶峰能力按一定比例折算(折算比例为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除以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最高不超过1),并考虑电力市场建设进展、电力系统需求等因素确定。
新政策为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构建了“容量电价+能量收益+辅助服务”的复合收入结构,既能凭借容量价值获得稳定收入,又能获得电能量市场充放电价差收益、辅助服务市场系统调节收益,将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产业快速发展。同时《通知》提出采用统一容量电价标准,按照满功率放电时长和能力获得容量电价,意味着不同储能技术路线将在统一规则下同台竞争,飞轮、锂电池等中短时储能因响应速度快但持续时长有限,在容量电价补偿上不占优势,可能更适合高频次调峰调频服务;液流电池、压缩空气等长时储能在容量价值方面更具优势,更适合日间削峰填谷。新型储能技术路线选择将从单纯的造价成本竞争转向多元的功能价值综合竞争。
三、承受力评估和严格考核相结合,为储能电价机制改革行稳致远提供双重保障
政策从统筹平衡用户电价承受能力与加强容量电费考核监管两大维度,为储能电价改革筑牢稳固的实施根基。一方面,通过建立电价承受能力评估制度,将评估结果作为新型储能规划、抽水蓄能核准的重要依据,促进各省区科学合理规划发展新型储能、抽水蓄能项目。另一方面,《通知》要求加强容量电费考核,引导机组提升生产运行水平,增强顶峰出力能力,充分发挥容量电价引导作用,确保电费收益精准流向真正发挥调节功能、实现价值输出的优质项目。用户电价承受能力统筹平衡与容量电费考核监管的精准发力,既让电价改革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又最大化释放政策效能,为储能电价机制平稳落地提供了双向保障。
结语
此次储能电价机制的系统性完善,构建起“实施分类定价、强化市场导向、平衡承受能力、严格考核监管”的政策框架。这一政策既立足抽蓄行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兼顾存量项目的稳定运营与增量项目的市场化转型,填补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的空白,又紧扣新型电力系统建设的核心需求,通过价格信号引导社会资本向高效储能领域集聚,提升电力系统的调节能力与安全保供水平。同时,政策以用户电价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作为底线,兼顾投资管控约束和节约激励导向,平衡产业发展与用能成本的关系,确保改革惠及实体经济。长远来看,本《通知》的出台将加速推动储能行业与电力市场的深度融合,为我国能源结构向绿色低碳转型、实现“双碳”目标提供坚实的价格政策支撑,助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新型电力系统。
责任编辑:王奕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