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应急管理 时间:2024-05-13 11:23
日前,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山西局公布山西大同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1·14”一般机电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指出,矿企存在拒不执行监管检查指令,非法越界开采等问题。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其中,矿长姚某某等二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24年1月14日22时28分,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马脊梁矿井下石炭系3#煤层二盘区8202综采工作面发生一起一般机电事故,造成1人遇难、1人重伤,直接经济损失211.7361万元。事故发生后,矿方迟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山西局牵头组织了事故调查。
事故直接原因
调查认定,马脊梁矿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违法在矿井界外布置8202综采工作面非法组织开采,在明知存在风险,且未采取防倒措施、未设置安全警戒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冒险作业,造成门式支架失稳倾倒导致事故。
事故间接原因
(1)马脊梁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拒不执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要求矿井退回许可矿界内的指令,擅自组织启封布置在越界空白区域的工作面;工作面启封后,在未恢复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及视频系统的情况下,盲目组织队组进入工作面进行作业;机电副矿长代理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长期请假,“五职矿长”配备不全的情况下仍然组织生产。
(2)马脊梁矿安全管理严重缺失。长期密闭的工作面启封后,既未进行风险辨识、规程措施贯彻,也未对履带运输车等重点设备检查维护,组织的隐患排查和操作培训也流于形式;在多队组高风险平行作业中,未安排现场安全管理和协调指挥人员,盲目进行设备安装相关作业。
(3)马脊梁矿岗位安全责任层层失守。运输车司机未认真检查车辆气压,盲目操作车辆及升降平台;维护作业人员未认真检查门式支架顶梁是否完全放进升降平台卡槽;值班干部未要求现场人员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即默许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最终导致门式支架风险失管失控。
(4)马脊梁矿汲取事故教训不到位。马脊梁矿在连续发生2019年“5.14”、2022年“4.13”和2023年“7.14”等多起一般机电事故后,未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未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导致同类型事故再次发生。
(5)马脊梁矿上级公司未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未认真落实对马脊梁矿的安全管理责任,对该矿日常监督检查力度不大、质量不高、覆盖面不全,未能发现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等问题。
(6)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未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大同市应急局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规定不到位,安全监管不力,对马脊梁矿检查不严不细,对该矿在越界开采、安全管理混乱方面的问题失察。
13人被追责问责
事故调查组建议,对13名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问责。
马脊梁矿矿长姚某某全面负责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拒不执行停止越界生产的监管监察指令,擅自在矿井界外布置开采工作面,且在安全监控、人员定位和视频系统未安装的情况下,强令他人冒险作业,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马脊梁矿安装队副队长赵某,事故当班现场作业负责人,其在8202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维护门式支架作业时,明知支架顶梁未接顶情况下,未按操作规程要求采取有效防倒措施,对该起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此外,对马脊梁矿党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马脊梁矿安全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2人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撤职处分和行政处罚;
对马脊梁矿机电管理部部长、安装队队长、安装队党支部书记等5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对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分管机电工作的副总经理、机电管理部部长等2人给予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或行政处罚;
对大同市应急管理局(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队员1人给予组织处理。
针对马脊梁矿超层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移送大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法处理;对马脊梁矿行政罚款665万元,并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山西局负责人强调,矿工的生命和矿长的生命都是一样的,都是至高无上的,都只有一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事故可防可控理念,知责明责履责尽责,做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依法履职。对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事故发生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特别是对不吸取事故教训、屡屡重蹈覆辙的,要按照《刑法》第134 条、第135条等相关条款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必须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事故矿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4条、第114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要坚持一案双查,追究上级公司及其相关部门的责任。( 牛祥 郭柯)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