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6-06-09 11:35
国网能源研究院管理咨询研究所副室主任 杨丽坡
国网能源研究院能源互联网研究所专家 薛美美
“十五五”规划建议在积极稳妥推进和实现碳达峰部分明确提出,建立健全绿色低碳标准体系,推动引领国际规则标准完善和衔接互认。当前国际机构依托先行优势把控着ESG领域的评价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话语权,我国ESG领域评价机构和评价标准在影响力方面与国际知名机构存在较大差异,具有中国特色、中国优势的指标还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充分认可,制约了我国ESG投资和ESG实践。参与引领国际规则制定和衔接互认,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导向、贡献优势、公平合理等因素,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和优势的ESG评价体系。
一、当前ESG的重点在环境维度及气候议题
ESG理念伴随着气候变化挑战而逐渐获得全球关注,成为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微观工具手段。与之相应,当前ESG投资、实践等工作的重点在也Environmental(环境)维度,环境维度的重点议题在温室气体排放。国内和国际相关组织机构在制定披露标准时,在确定通用一般要求的基础上,也都优先推出气候专门披露要求。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的首批可持续披露准则,包括一般要求和气候专门披露要求。我国财政部在2024年12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后,也于今年4月份发布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 1 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上述气候专门披露准则中,都将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绝对排放总量作为首要指标。
二、以评价标准引导企业落实国家战略部署
评价标准对企业实践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指标设置符合国家战略,能够推动相关政策落地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提出,“十五五”时期,将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约束性指标,开展碳排放总量核算工作,不再将能耗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在ESG评价体系指标设置中,碳排放强度降低作为约束性指标,应该占据较大权重,碳排放总量应该占据较小权重。能耗强度不再作为强制性约束指标,国家鼓励发展和使用可再生能源,在ESG评级中应该减小能耗强度指标权重,增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指标权重。
《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也提出,“十五五”时期,实施以强度控制为主、总量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碳达峰后,实施以总量控制为主、强度控制为辅的碳排放双控制度。因此ESG评级也应随着政策时间要求进行调整,在碳达峰前,碳排放强度指标权重应高于碳排放总量指标;在碳达峰后,碳排放总量指标权重应高于碳排放强度指标。
三、增进国际机构对我国可持续发展贡献的了解和认可
我国构建了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了全球最大、最完整的新能源产业链。我国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和光伏产品具有强大的国际竞争力。生态环境部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25年度报告》显示,我国有效促进全球能源和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全球风电和光伏发电成本下降超60%和80%,创造了全球可再生能源领域46%的工作岗位,2024年中国出口的风电光伏产品累计为其他国家减少碳排放超10亿吨。然而,我国这些贡献尚未转化为我国企业在国际ESG评价方面的优势,基于国际ESG评价体系的中国企业ESG评级整体偏低。
国际ESG评价机构出于对ESG概念和关键议题的不同理解和认识,导致评价指标体系、得分权重等存在不同。既有更加重视ESG对企业自身财务价值贡献的财务价值驱动,也有更加重视企业对环境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贡献的环境社会价值驱动。在发展清洁能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普遍共识下,为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ESG评价评级,应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宣介我国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行动对全球气候的积极作用,用事实依据推动相关成效纳入国际标准评价指标体系,提高评价权重。
四、推动国际社会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ESG评价标准
因为企业所处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看似平等的评价指标,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公平。以碳排放为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历史责任、发展阶段不同,承担的二氧化碳排放责任也不相同。从二氧化碳累计排放量看,当前中国累计排放量分别为美国的六成、欧盟的近九成、发达国家整体水平的四分之一,约占全球的七分之一;从二氧化碳年度排放量看,发达国家排放量已于2007年前后达峰,发展中国家碳排放量保持增长;从人均累计排放量看,中国人均累计排放仅为美国的七分之一、欧盟的四分之一,约为世界平均水平的八成;从人均年度排放量看,发达国家人均年度排放已于1980年前后达峰,发展中国家继续保持攀升态势。排放权代表着发展权。这些数据启示我们,要积极推动国际机构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设置公平合理的ESG评价标准,避免微观层面的碳减排过度责任。
责任编辑:沈馨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