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交易机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

来源: 时间: 2020-12-07 14:35

19、电力交易机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

  2020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 《关于推进电力交易机构独立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明确电力交易机构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 50%。2020年上半年,北京、广州 2 家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中电网企业持股比例全部降至 80% 以下,2020年底前电网企业持股比例降至50%以下。

  该意见明确,2020年底前,区域性交易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易机构的股权结构进一步优化、交易规则有效衔接,与调度机构职能划分清晰、业务配合有序;2022年底前,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完善市场框架、交易规则、交易品种等,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交易机构相互融合,适应区域经济一体化要求的电力市场初步形成;2025年底前,基本建成主体规范、功能完备、品种齐全、高效协同、全国统一的电力交易组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