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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召开电力设施保护新闻发布会
 
来源: 作者:郭新刚 日期:08.09.11
 
    本网讯 通讯员 郭新刚 报道 8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贸委对即将于9月1日起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标志者新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真正纳入依法管理轨道。
    近年来,新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成高发趋势,直接和间接损失巨大,社会影响严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存在违章建筑,县乡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林木树障等都对电力线路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由于历史等原因,全区各地不同程度的存在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矛盾,严重威胁电力的安全运行。据了解,因外力破坏引发的停电占已占我区事故停电的52%。不仅严重影响了电网安全和正常供电秩序,也给国家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自2006年以来,全疆因外力损坏输配电设施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高达1036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98万元,而延伸的间接损失更难以测算。如2006年2月宣判的21人特大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犯罪团伙,两年内疯狂作案84起,涉案金额200余万元,盗窃破坏电力导线231125米,全国罕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8年7月7日,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执行。该《办法》共28条,主要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部门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职责,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划定,电力设施保护的主要措施,电力设施与其他建设项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互相妨碍的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电力企业处置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应当采取的措施等方面做出了规定。该《办法》的实施,为我区电力设施的保护提供了法制保障,对于保证我区供用电安全和加快电力设施建设等各项工作、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该《办法》,把思路和行为统一到《办法》上来,充分认识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各司其职,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新疆电力公司表示,作为《办法》实施后关系最密切、影响最直接的单位和部门之一,将认真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精心组织实施,履行好对电网企业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以《办法》的实施为契机,营造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良好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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