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电力行业收入何来疯涨? |
|
|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2006-08-01 16:31:41
|
|
|
——从“下决断遏制垄断行业收入疯涨”谈起
作者:吴重德
5月18日的《南方周末》发表了陆高峰的“下决断遏制垄断行业收入疯长”一文(下称陆文)。陆文主要涉及电力行业。读后感到其中问题多多,现将一家之言坦陈如下,欢迎读者批评指正。 其一,不能把“可能”演化为事实,误导读者。 陆文开头引用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步正发副部长在中国薪酬管理高层论坛上的讲话是:“目前,电力、电信、金融、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其他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而本人在太平洋网上查到的《广州日报》的同样报道的尾部却是“……实际收入差距可能更大”。“在5-10倍之间”与“更大”的区别,不必饶舌,读者也知其中奥妙。“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其领导层的收入自然会更上一层楼”,陆先生给读者留下了想象的空间。关键在“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的出处——步副部长在讲话中举的一个例子“据调查,某市电力集团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6000元,但是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到15万元,相当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这使我十分惊讶,因为据我所知,15万元相当于一些大型电力企业的厂处级领导的年收入!我赶紧对此例检索,结果是“广州市电力集团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不到6000元,但是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薪可达到15万元……”;再查“广州市电力集团”和“广州电力集团”,怎么都查不到有此单位;这不是子虚乌有吗?如果步副部长对该职工的“年薪”的计算方式(年薪为月工资加奖金加住房公积金加各种补贴)无误,试问,全国职工的平均“年薪”多少?据我所知,某市电力公司一名普通职工的月工资为1400余元,加上奖金、住房公积金及各种补贴后其年收入仅3万余元。 退而言之,假如真有步副部长所说的“某市电力集团一个普通职工……年薪可达到15万元”的极端情况,也不应当“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推及全国的普通电力职工与其他行业职工的“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 “可能”未必是客观事实,但陆先生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述,只能是误导读者! 其二,对待行业收入问题,不能采取双重标准;不能只看电力行业职工的收入而不顾及其工作环境、工作特点、工作压力和责任。 “按照我国当前的体制和国情,按劳分配是主要形式,这也就决定了工资是所有劳动者的主要收入形式和社会财富的主要分配形式”,因此,陆先生认为“工资分配的公平是利益分配最大的公平”。按照陆先生的观点,垄断行业的平均工资应当参照社会平均工资,差距不能太大,否则就是利益分配的最大的不公。这里,我也有一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布的、部分大中城市1998年10月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大型电力生产企业为979.2元、中型电力生产企业为791.1元、小型电力生产企业为932.8元,农林牧渔业为925.7元、造纸业为1338.9元、房地产业为1546.7元、金融业为1564元、邮电业为1822.6元…… 当时,国内中型电力生产企业职工的收入远低于农林牧渔业、更遑论房地产业、金融业和邮电业;为何不见陆先生之流的路见不平者拔刀相助呢?电力行业职工工资低于或相当于全国平均工资的时候、有谁出来主持公道?这几年电力行业的职工“多收了三五斗”、就群起而攻之。试问:在行业收入问题上难道有双重标准?难道这就是陆先生之流追求的“利益分配的最大的公平”? 2001年6月,为了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某省电力行协与该省法官协会联合举办了一个研讨会。在参观了一座火电厂、一座水电站、一座变电站之后,对电力行业职工的收入偏高耿耿于怀的法官感叹道:“火电厂的粉尘、噪音、振动实在是让人受不了,电站职工值班的压力和高度紧张实在是让人受不了,深山峡谷中的水电站的职工平时工作的枯燥乏味实在让人受不了;我们宁可少拿点,也不想搞电力这行。”2004年,北京市一个小区的居民就电磁污染问题闹得沸沸扬扬,为此北京市环保局专门开了听证会。但是,这个小区的居民何曾想到电力行业的一线职工常年处在更高更强的电磁辐射之中……电力工业的特点是发电、输电、配电、用电一次完成,事关国计民生;一线值班人员重任在肩,他们的操作只许正确,不许错误;因为一旦失误就有可能造成难以挽回的影响和难以弥补的巨大损失。如果撇开电力行业的工作环境和工作特点、撇开电力职工的工作压力和责任,夸大其收入多高,不是负责的态度。 其三,供电行业绝不是“效率最差、且最霸道、最缺乏人本精神、市场竞争力最差的行业”,供电行业的实践是检验供电行业行风的唯一标准! 全国供电行业开展对用户的优质服务活动已有十年。我国广大供电职工通过不懈的努力,行风有了根本的改变,供电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即使在电力供不应求的2005年,我国城乡用户的供电可靠率也高达99.766%。电力体制改革后,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对下属的供电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南方电网公司更提出“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这几年在中央文明委举办的评选行风优秀单位的活动中,许多供电企业被评为行风先进单位!实践是检验供电行业行风的唯一标准,不知陆先生以为然否? 令人遗憾的是,陆先生全然不顾事实,把供电行业说成是“效率最差、且最霸道、最缺乏人本精神、市场竞争力最差的行业”。四个“最”字,充分流露出陆先生对供电企业刻骨铭心的恨!因此,我们不能指望陆先生会理性地看待垄断企业、看待电力行业尤其是供电行业。我不清楚陆先生的职业,我只希望陆先生不是新闻从业人员,如果我的希望落空,供电企业就在劫难逃了! 面对亿万用电人,供电企业的服务不会没有疏漏之处,供电企业欢迎广大用户提出批评,并以此改进工作。是非由人评说,公道自在人心! 其四,不能想当然地分析电力行业的“垄断”与亏损、与职工收入的关系。 “垄断行业的垄断收入在我们这样的国家来源于国家的特别授权,而不是在市场竞争到一定程度上形成的。”这句话不仅文理不通,还暴露出陆先生对垄断、对垄断企业知之不多,其经济学知识也相当匮乏。他对包括电力行业在内的垄断企业的“垄断”与亏损、与职工收入的问题的分析,基于凭空想象、令人匪夷所思;篇幅所限,恕不一一评述。 我们认为:电力体制改革要求在电力供应侧逐步引入竞争、逐步实现市场化,而市场化说白了就是利润最大化;进入市场的企业只要不违法经营、没有义务顾及竞争是否有序是否公正公平。声言要彻底打破垄断的人们期待的是所谓“充分市场化”。而“充分市场化”与“过度市场化”的区别仅在伯仲之间。过度市场化会贻害无穷——2003年的美加大停电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美国电力供应的过度市场化。美加大停电后,美国的有关代表团分别考察了印度和中国的电力市场,充分肯定了集中统一管理对电网安全运行的保证作用。中国的电网并不比美国的电网更强大,中国之所以没有出现北美大停电这样的恶性事故,是因为中国实行的是“多家办电,统一管网”。如果非要把对电网的统一管理说成是垄断,也只是基于电力供应的特点需要的垄断。供电行业对电力供应市场的“垄断”已经被发电企业对大用户的“直供”打破,加之我国对电力价格一直实行国家管制;故陆先生所说的“垄断的特征就是能够获取超额利润”并不适用于中国的电力行业!至于电力行业职工的收入问题,电力体制改革前,电力行业对电力市场的“垄断”更甚,但职工工资并不高——以1997年10月部分大中城市分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例:各行业的平均工资为866.78元、电力生产企业为961.22元、农林牧渔业为991.55元、旅馆业为1073.83元、邮电通讯1098.19元、金融业1236.09元、房地产业为1318.45元……可见,垄断不会必然为电力行业职工带来“高工资”。 陆先生引用“煤炭市场研究专家李朝林”的话(“电力企业亏损并不仅仅是电煤价格上涨,电力企业本身的市场化低下、职工福利过高等问题都是电力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来证明供电企业的巨额亏损、职工的高工资高福利“这种巨大的反差既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也有违社会公平”,因此,“垄断行业的高工资高福利必须及时遏制”。五十年代初期,一吨煤二十多元,而现在一吨煤二百多元甚至更高,涨幅十倍有余;而煤炭工业用电电价的涨幅还不到一倍;这是李朝林先生不愿提及也不会提及的。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企业已经分属五大发电集团,供电企业已分为两大集团。而此前在中国的入世谈判中,外商从未对中国的电力市场的开放程度提出异议——因为1996年施行的《电力法》已经对外商开放了发电市场,至于电力供应市场的开放由于涉及国家利益,还得慎重决策。李朝林先生凭什么断言“电力企业本身的市场化低下”呢?李先生说电力企业“职工福利过高”,并未举出实证。这几年电煤订货会上,“市场化高”的煤炭企业的轿车比“市场化低下”的电力企业的轿车的档次要高得多,陆先生未必知道、而李先生未必不知道。在此,我想告诉陆先生:市场化绝非意味着充分的、有序的竞争,市场上哪一方都有可能结成“价格同盟”来对付对方——2000年末美国加州电力危机时,加州的发电商就结成“价格同盟”对付两大电力供应商。由于电力改革后,加州只对销售电价进行管制而对发电价格完全由市场调节,购售电电价倒挂,加州的两大电力供应商濒临破产,加州电力危机由此引发。今年的电煤订货会上,“市场化高”的煤炭企业结成“价格同盟”,一致对付五大发电集团;这也是“不证自明”的…… 陆先生借与电力企业形同水火的“煤炭市场研究专家李朝林”的话来批判电力企业、自以为高明,其实不敢恭维! 国有电力企业要受到国资委、电监会的直接监管,销售电价和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一直由国家管制,电力企业是否亏损,绝不是电力企业自己能够说了算的。至于亏损的真正原因也绝非如外界所传的“一个市电力集团的一名普通职工年薪可达到15万元”、所有“电厂工作人员可以免费用电”…… 除特别发达地区外,一般情况下,县级供电企业的在职普通职工年收入约3万元、地区电网的调度员年收入约5万元,与1998年相比,的确有了很大提高,但绝无“达到与其他行业职工实际收入差距5-10倍之间”的“可能”!而供电企业的退休职工的退休工资,也只相当于或略高于(10%左右)同级的社会职工的退休工资。请问:“电力行业收入何来疯涨”? “电力行业收入疯涨论”可以休矣! (作者系退休职工、高级经济师、原某电力企业高级法律顾问。)
附件: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