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力公司信息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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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提高国电公司系统信息工作的质量,使信息工作适应公司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充分发挥信息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的服务职能,不断完善信息工作制度,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管理,国电公司制定了《国家电力公司信息工作规则》,并于6月11日以国电总[2001]360号文印发系统各单位,要求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其内容如下:
国家电力公司信息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力公司信息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更好地为各级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信息服务,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信息工作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主要任务是:反映电力工业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以及各项工作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信息服务;巩固和发展信息网络,培训信息员队伍,组织经验交流,开展信息调研,进行信息工作考评等。
第三条 信息工作以为本单位领导决策服务为宗旨,努力为上级领导和所属单位服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要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制定计划,提供条件,保证信息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 信息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既要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又要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六条 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管理本系统信息工作。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工作,并对所属
单位的信息工作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信息工作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研究制订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做好信息的收集、筛选、加工、传递和反馈等日常工作。(三)做好重要信息报送工作。(四)结合国家电力公司改革和发展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信息调研,写出有分析、有见解的专题调研报告。(五)组织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所属单位信息工作。(六)组织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七)对信息工作进行考评。
第八条 信息网络是开展信息工作的基础。各单位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其作用。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九条 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要明确岗位,责任到人,做到有岗有责。
第十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二)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三)熟悉我国电力工业的方针、政策,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四)掌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办公自动化工作技能,具有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五)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六)严格遵守党和国家以及国家电力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的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应当适时向所属单位通报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
第十二条 基层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单位报送信息。基层单位对上级单位专门要求报送的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向上级单位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的总经理工作部(办公室)负责同志审核、签发;重要信息由本单位负责同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对重要信息,应按要求及时办理;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应按要求及时反馈,保证信息的双向交流。
第十五条 为了开展信息工作,各单位要解决信息调研课题经费,并根据按劳取酬原则,付给撰写信息稿件的同志适当的稿酬;对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信息质量
第十六条 质量是信息工作的生命,提供信息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反映的事实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应当力求准确,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弄虚作假。(三)主题鲜明,言简意赅,力求以较短的文字反映事物的全貌和发展趋势。(四)要反映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经验、新举措,在新意上下功夫。(五)加强信息调研,开发高层次信息。要根据领导要求和工作实际,组织或参与信息调研活动,也可邀请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调研活动,写出有情况、有分析、有见解的专题调研信息报告,以适应领导科学决策的需要。
第六章 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重要信息的报送工作。重要信息是指:
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视察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情况及其重要指示;
2.省市级和国家有关部委领导对电力工作的指示、要求、意见;
3.公司领导重要批示贯彻落实情况;
4.被中央级、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本单位、所属单位的事件;
5.电网在运行中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以及其他重大突发事件,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情况。
以上1、2、4款所列重要信息,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报送;5款所列重要信息应在最短时间内报送。这些事件一旦发生,应先报初步情况,接着陆续报事态发展、处置措施和事件原因、后果以及吸取教训和改进工作等情况。其余两款按要求报送。如果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的问题,视情况轻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信息工作手段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工作的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信息工作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处理、及时传递和分类存储。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搞好管理、维护和使用。
第二十条 为了加快信息传递,各单位在使用常规手段报送信息的同时,应用Internet传送和交流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指的信息是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单位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国家电力公司总经理工作部负责解释,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