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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护航电力绿色发展

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6-07-28 10:13

国网能源研究院有限公司管理所治理与合规室主任 刘进

  绿色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底色。法治是最好的护航。电力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的重要载体。在深入实施能源安全新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时期,生态环境法典颁布恰逢其时,为电力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指明了方向。生态环境法典贯彻落实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确立了绿色低碳发展立法目的和绿色发展基本原则,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了电力领域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方面法律制度,为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在法治轨道上指引、规范、保障电力绿色发展提供法律遵循。

  一、聚焦民生福祉,规范电力生产运行全过程污染防治

  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环境污染与人的健康和福祉关系最为密切。电力一头连着发展,一头系着民生。生态环境法典整合了大气、水、土壤等专项污染防治制度,回应人民群众对电力生产运行等全过程污染防治的核心关切。一是统筹大气、水、土壤、噪声等多类污染治理,规范电力清洁生产。延续了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燃煤电厂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义务、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火电严禁开展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鼓励电力建设工程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防止土壤污染。为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明确新建居民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等主体,共同维护变压器等公共设施、设备,维护居民的生活安宁。二是强化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三同时”制度。沿用了环境保护法等规定的电力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规定建设项目投产使用前必须完成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的验收,加大了“三同时”执行不到位处罚。明确了污染防治费用单列的法定义务,为污染防治提供资金保障。三是理清了电磁辐射污染概念及管理边界。生态环境法典将电磁辐射污染科学定义为人类活动产生的超过国家电磁辐射排放标准的非电离辐射,未将尚存争议的污染源纳入电磁辐射污染范畴,避免引起公众恐慌。对公众关注度高、误解也较多的输电线路和变电站是否会产生有效的能量辐射,生态环境法典在编纂中也经过深入论证。实践证明,输电线路和变电站不会产生有效的能量辐射。生态环境法典首次将电磁环境监管纳入法定污染防治体系,将电气电子设备纳入电磁辐射设施的分类管理,其目的并不意味着电气电子设备等实际存在辐射危害和污染,而是为了实现环境监管全覆盖。对电力企业而言,应当落实电子辐射设备分类管理,确保电磁环境满足标准限值。

  二、强化系统治理,推动电力发展与生态保护和谐共生

  高水平保护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只有依靠高水平保护才能实现。电力是经济发展的“先行官”,电能是绿色、清洁、高效、便捷的二次能源。我国构建起全球最大、发展最快的可再生能源体系,建成世界最大交直流电网,支撑了我国能源安全供应和绿色低碳转型。可再生能源规模质量将持续提升、电网投资建设提速升级。生态环境法典秉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的理念,融入电力规划、设计、建设、运行、退役各个环节,推动电力发展与生态保护相互衔接,促进电力绿色价值与生态环境绿色价值协同互动。在规划方面,电力规划应当衔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三线一单”要求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避让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保护区等,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一实施;应当在规划编制中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规划的机关提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在项目选址建设方面,首次以法典形式明确水利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避让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洄游通道义务。电力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约束全面升级,环评未批准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行为设置阶梯式高额罚款,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畴。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体系,电力建设单位严格落实“边施工、边修复”要求,最大限度降低生态损害。在生产经营及项目退出方面,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风电、光伏发电等应采取措施防止土地沙化。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电力设备实行淘汰制度,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三、锚定双碳目标,引领电力绿色低碳转型行稳致远

  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是解决我国生态环境问题的基础之策。实现“双碳”目标,能源是主战场,电力是主力军。生态环境法典紧扣绿色低碳发展要求,首次明确将建设能源强国写入法律,推动“双碳”目标从政策导向走向法律规范,对循环经济、能源转型、气候变化等作出原则性、引领性规定,为电力绿色转型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一是健全完善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针对光伏组件、风电机组叶片等新型废弃物爆发式增长,生态环境法典明确规定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纳入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范畴,要求从事风电、光伏发电建设运营企业,对退役风电机组叶片、光伏组件等进行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置,为风电、光伏发电运营企业设定了贯穿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法定义务。二是明确了电力绿色低碳转型的法律路径。在法律中确立了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应当坚持节约优先、集约高效、创新驱动、保障安全、有序转型的原则。在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方面,首次在法律中强调优化电力跨区域通道布局,发挥特高压输电通道稳定安全可靠作用,为更好地服务全国范围的电力优化配置与区域协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继续沿用了能源法中要求的加强电源电网协同建设,推进电网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和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电网对可再生能源的接纳、配置和调控能力等规定。在优化能源结构方面,坚持能源法中支持优先开发利用非化石能源,合理开发、清洁高效利用化石能源,推进非化石能源安全可靠有序替代化石能源;细化了能源法中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规定,明确提出鼓励发展煤电联营,采用先进煤电技术降低供电煤耗等。固化了能源法提出的分类开发风能、太阳能、生物质等非化石能源,发挥储能、氢能作用等规定。在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与消费方面,进一步强调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明确了供电企业、售电企业、相关电力用户和使用自备电厂供电的企业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责任。进一步明确实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等制度。三是确立推进“双碳”目标实现的基本法律制度。通过法律明确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应当坚持全国统筹、节约优先、双轮驱动、内外通畅、防范风险的原则,为推动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提供了指引。在法律层面确认实施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明确建立健全碳排放统计核算制度;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分级管理、标识认证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市场,对于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的电力企业,应当履行强制减排责任。

  四、深化法律实施,贯彻落实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

  生态环境法典即将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将开启法典推动美丽中国建设新阶段。推动生态环境法典高质量实施和刚性执行,是当前电力行业的首要任务。生态环境法典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畅通公益诉讼渠道,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构建了党的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责、公众参与等协同共治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一是坚持政治引领。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将党的生态文明建设政治主张转化为法律,确保电力行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沿着正确政治方向推进。将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上升为法律,明确了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体制,全面督察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保护责任履行,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不折不扣执行。二是强化源头预防。电力企业应深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生态环境保护指导性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及地方典型案例等,分析生态环境法典可能带来的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等诉讼案件,梳理电力项目规划、审批、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的生态环保问题。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提升依法处置能力。三是加强合规运营。生态环境法典提高了违规处罚力度,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大幅提升罚款数额、五年追溯时效”“既罚企业又罚个人”等严厉惩戒机制。电力企业应认真落实“三同时”制度以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红线避让、环评责任、电磁环境管理等规定,加强排污许可、危险废物回收利用等管理,确保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法律制度切实执行。

责任编辑:刘础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