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能源新闻网 时间:2026-09-04 20:41
售电管理制度全面升级,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行稳致远
——《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政策解读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韩放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决策部署,健全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售电公司市场行为,维护各类经营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意见。《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中发〔2015〕9号、国办发〔2026〕4号等文件制定,覆盖注册与注销、运营管理、履约保障、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管理环节。
一、政策出台的背景与意义
电力零售市场是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电力零售市场已进入规模化、常态化运行新阶段。截至2025年底,全国注册售电公司达5288家,代理70余万家电力用户参与市场化交易,零售交易电量接近4万亿千瓦时、同比增长9%,零售电量占全部市场化交易电量比重升至六成,售电公司已成为新型电力系统和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不可或缺的核心服务主体。
《管理办法》是对2021年印发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发改体改规〔2021〕1595号)的修订完善,主要适应三方面新形势新要求:
一是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加快建设要求。现货市场全国覆盖、源网荷储协同互动格局加速形成,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型主体亟需合规入市,需从制度上打通入市通道、激活需求侧调节资源。
二是适应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要求。各省售电公司准入标准差异较大、跨省经营存在制度门槛。此外,部分省份发售一体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零售信息不对称,需统一准入规则、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三是适应市场风险防控手段创新要求。现货价格波动加剧批零倒挂和结算违约风险,原有履约保障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需建立相关机制保障合同履约和兜底保供,守住结算安全和用户用电底线。
国办发〔2026〕4号文件明确要求完善售电公司管理制度、规范零售市场秩序、培育综合能源服务商、健全风险兜底机制。在此背景下,出台统一全国适用的专项管理办法,补齐制度短板,既是落实中央改革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回应市场发展迫切需求的现实选择。
二、《管理办法》的制度创新与核心亮点
《管理办法》在制度设计上实现了多项重要突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推动售电公司全国统一准入与跨省资质互认,支撑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
建立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标准和信息共享体系是破除地域壁垒的关键措施。《管理办法》明确了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条件,包括主体及资产、经营场所及技术支持系统、信用及服务能力三个方面,全国所有售电公司执行同一套标准,消除区域制度规则差异。
在“一地注册、全国共享”的目标指引下,售电公司仅需在首注地完成注册审核,资质全国互认、信息跨省份共享,对于申请多业务省份的售电公司,由首注地电力交易机构共享注册信息至其他业务省份电力交易机构,企业无需在拓展省份重复提交申报材料,大幅精简跨省业务申报流程,降低跨区域经营成本,鼓励优质售电企业全国布局,推动电力资源跨省优化配置。
(二)强化信息公开和竞争开放,保障零售市场公平规范
《管理办法》在零售市场透明化方面要求进一步提高,电力交易机构应按月披露批发、零售市场结算电量、均价,售电公司代理用户数量,各类零售套餐签约用户数量、电量规模及结算均价,批零结算价差较高和较低的售电公司名单,按日披露现货市场分时价格曲线、售电公司分时购电价格曲线等信息。终端用户可以完整对比服务商综合实力和经营状况,充分保障用电企业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从源头推动零售交易透明化。
关联交易与市场份额双重上限管控进一步筑牢了公平竞争的制度防线。《管理办法》要求,发电企业所属售电公司与本集团所属发电企业之间的全年双边协商交易电量合计,不得超过业务地规定的发电集团交易总量比例上限;同一实控人注册的售电公司在同一业务地的售电量合计,不得超过该业务地规定的电力零售市场交易总量比例上限。两道红线相互配合,能够有效制约头部主体垄断市场、操纵价格。此外,针对电网企业的售电公司,《管理办法》要求其不能参与保底售电以外的竞争性售电业务,将电网企业关联售电公司的业务范围严格限定在保底售电。
(三)构建履约保障与保底售电体系,守住用户用电安全底线
《管理办法》在履约保障方式上实现了重要创新,明确售电公司可采用履约保函、保险或现金保证金作为履约保障凭证,履约保障额度与售电公司在业务地的预计年售电量挂钩,最低不少于200万元,进一步提高履约保障的有效性和灵活性,切实防范售电公司违约风险。履约保函须明确“见索即付”、保险须明确“优先赔付”条款,保障受益人在售电公司违约时能够及时获得履约保障资金。
交易机构逐日盯市是风险防控的核心运行机制。交易机构将按日监测售电公司履约保障剩余额度和风险敞口,并根据剩余额度动态调整售电公司下一交易日限额,强化逐日无负债清算。额度不足时,售电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补缴,足额缴纳后1个工作日内恢复交易。明确的时间节点和操作流程,将风险防控从原则性要求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日常操作。
三、对售电行业的影响与展望
《管理办法》是落实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规范零售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制度,肩负着推动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加强风险管控、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业态培育等多项任务。为推动行业加快落实《管理办法》、实现高质量发展,应重点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完善零售标准,推动全国市场融合。《管理办法》确立了全国统一的售电公司注册条件和“一地注册、全国共享”机制,为零售市场建设和售电公司管理建立了制度基础。下一步应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围绕零售套餐设计、交易服务规范、虚拟电厂入市等领域,加快完善行业相关技术标准,推动各省零售市场规则与全国规则保持一致、有序衔接。
二是维护公平秩序,共建开放竞争生态。《管理办法》通过强制信息公开、发售一体约束、构建风险防范体系等制度安排,为零售市场公平竞争提供了坚实保障。售电公司应积极提升合规运营能力,并通过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参与市场共治共建,在市场规则制定和运行监测中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售电公司应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抵制串通报价、低价恶性竞争等违规行为,发售一体售电公司更应严格执行独立法人运营要求,将关联交易电量控制在规定上限以内,共同营造公平开放、竞争有序的零售市场环境。
三是开展评价引导,推动售电服务转型。《管理办法》建立了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评价等级与履约保障方式直接挂钩,倒逼售电公司提升合规运营水平。在现货价格波动和履约保障刚性约束下,“价差套利”模式风险加大,向“服务增值”转型是大势所趋。电力行业应在信用评价守住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延伸评价引导功能,开展售电公司服务能力评价,引导售电公司拓展能效诊断、绿电代理、虚拟电厂运营等增值服务,逐步从单一购售电中介向综合能源服务提供商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