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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伟民:规范行业信用管理 全面推进信用建设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03-02 08:55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⑥

曾伟民 国电力企业联合会信用专家

  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对加快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完善提出明确要求。202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以及出台的《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对我国公共信用和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全面部署。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国能发资质规〔202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作为继《加快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国能发资质〔2025〕85号,以下简称《行动方案》)之后,深入开展能源行业公共信用工作、规范信用信息管理的又一重要举措,《办法》对夯实我国能源信用制度基础、全面有序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推动实现三个提升

  全面提升能源信用工作法治化水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治化路径核心是依法平衡公私关系、防范权力滥用、保障公民权益。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法治经济、信用经济”。《行动方案》和《办法》,就是要全面落实国家法律及相关政策要求、夯实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与应用管理基础、健全以法律为支撑的信用监管和治理机制、强化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充分发挥“褒扬守信、惩戒失信”双重激励作用的重要举措。

  全面提升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质效。《办法》旨在构建覆盖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异议处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全链条制度规范,并与失信行为分类监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应用举措、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等内容实现有效衔接,全面增强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与权威性,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在行业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的深度融合应用,全面提升信用管理的质量与效能。

  全面提升信用共建精准服务能力。《办法》明确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范畴与管理内容,为构建并完善清单管理制度与公共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推动相关部门(单位)全面评估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状况、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优化配置行业监管资源、预警信用风险、开展精准服务、统筹行业信用共建,最终构建全面覆盖各类主体、规则制度统一、共建共享共治、管理优化和服务精准的能源行业信用体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保障。

  创新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构建统一支撑体系

  统一信用信息管理制度与标准规范。依据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从四个类别归集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统一编制并完善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和信用评价标准,夯实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及应用管理的基础,强化以统一标准规范为基础的公共信用信息依法管理。

  统一信用基础数据规范与质量管理。统一界定基础数据的定义、范畴与分类,例如企业、组织机构、个人及公共信用数据等,确保各方对数据的理解一致;统一基础数据的格式、编码与交互规范,保障数据可交互、可共享、可利用;统一明确基础数据质量标准与应用规范,确保数据满足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一致性等要求,同时建立基础数据质量指标与评估体系,以及相应的检查与评估手段。

  统一信用数据归集处理与信息公示。统一开展能源行业公共信用数据归集处理与信息公示,是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关键的基础性工作。数据归集处理环节应统一信息范围与操作规范流程,明确相关方数据共享的责任义务与实施规则;同时要统一数据归集的处理标准,确保数据质量及真实合法、及时准确与可动态更新。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应依法依规及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国”网站及其他合法方式予以公示、并按要求保存,确保信息可查验核实和追溯。

  统一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与应用支撑。按照国家信用管理与修复制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分为轻微、一般和严重失信信息三类,结合行业管理、公共服务实际、信用管理措施及经验,深度融合开展信用应用。为开展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以及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示范创建、评先评优等信用应用统一提供标准化、一体化的支撑服务,确保信用监管与应用高效协同、规范实施。

  统一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与平台建设。制定信用信息共享目录、共享应用等互联互通规则,建设统一的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平台,通过“信用能源”“信用国”网站、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应用系统等合规渠道实现互联互通,按规定提供统一的公示、查询与共享服务。同时,积极推进台技术创新与迭代升级,提升系统功能的丰富性、实用性与安全性,为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统一信用修复异议处理与信息同步。《办法》明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程序和异议处理的公示范围、期限、流程、条件和时限,规定相关信息需同步在“信用能源”、“信用国”网站公示。经营主体在履行义务后可通过“信用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若对信用信息有异议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等规定渠道申请处理。在统一开展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时,需严格落实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及监管责任,确保信用修复工作规范、高效、公正。

  落实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有序推进重点工作

  规范信用信息管理。明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范围、分类及内容,具体包括基本信息、行政管理信息、反映信用状况信息等四种类型;建立统一的归集、共享、公示标准,构建确保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机制与体系;同时,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审慎适度、协同联动,以及保护国家秘密、经营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细化信用信息披露。明确公示、查询、共享三种披露方式,并通过“信用能源”“信用国”网站等渠道予以公示;按照轻微、一般、严重三种不同程度的失信信息分别界定公示要求与期限,公示期届满后应自动终止信息公示。对于行政处罚类轻微失信信息,可不予公示(确有必要公示的除外)。“信用能源”网站原则上不公示针对自然人的行政处罚信息。

  推进分级分类监管。依据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将能源行业经营主体划分为A、B、C、D四类,针对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B类主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模式,对C、D类主体则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以提升监管工作的效率与精准度。

  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将信用信息应用深度融入能源行业行政等相关管理全过程。精准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在行政审批、财政资金支持、市场交易等环节提供便捷服务与优惠政策;对失信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参与有关项目评审及享受优惠政策等,通过差异化监管全面提升行业信用水平。

  做好合法权益保障。明确经营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流程和时限,鼓励失信主体通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修复信用。允许经营主体在履行相关义务后,通过“信用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通过“信用能源”网站等规定渠道提出异议申请,确保信息处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实保障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严格履职尽责行为。一方面,规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另一方面,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同时,为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性与保密性,应全面落实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通过数据备份、加密、访问控制等多种技术手段,构建全方位安全防护体系,切实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可控。

  责任编辑:江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