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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光辉:以四“全”推动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再上新台阶

来源:国家能源局 时间:2026-02-26 09:15

——《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系列解读文章②

曾光辉 厦门国信信用大数据创新研究院院长 正高级经济师

  近期,国家能源局印发实施《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实施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关于“推动构建覆盖能源各类主体、制度规则统一、共建共享共用的信用体系”的切实举措。《管理办法》在原《能源行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基础上,更加系统性明确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定义和范围,细化各层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的信用信息管理权责,健全信用信息目录清单化制度,推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分级分类和精准管理,依法规制能源行业“全主体、全流程、全业务、全场景”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对于支撑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法治化、规范化发展,实现能源行业高质量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全主体:厘清公共信用信息的全主体权责

  《管理办法》进一步厘清了能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信用主体、社会公众等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一是科学界定各方参与主体的责任。明确了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能源主管部门、能源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方面的具体职责。

  二是明确信用主体的各项合法权益。包括知情权、信用修复权、异议权等,例如设立专章明确规范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在信用信息披露过程中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知情权益。首创性形成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不予公示制度,对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用信息明确规定不予公示。

  三是规范能源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强调要强化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各环节责任,确保信息安全和监督管理落实到位。对于工作人员未按要求报送、归集、公示信用信息,未依法履职,非法获取出售信用信息,虚构、篡改、毁损信用信息,违法实施失信惩戒等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能源行业经营主体的失信行为以及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处理。

  全流程:聚焦公共信用信息的全流程管理

  《管理办法》强化能源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行业“总枢纽”功能,确立信息系统的法律地位,围绕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传输链条,建立覆盖归集共享、公示、应用、修复和安全等的全流程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一是规范信用信息归集。首次要求建立更加全面完整准确的能源行业信用记录。实现对公共信用信息的“目录制”管理,以分类管理的理念将能源行业公共信用信息分为基本、行政管理、反映信用状况和其他四类,将失信信息具体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

  二是明确信用信息分类应用的规则。为能源行业信用信息开放流通提供法治基础,聚焦信息披露环节,规范信用信息的披露类型,明确公示、查询、共享三种披露方式,规范经营主体查询信用信息的规则;强调行政处罚轻微失信和自然人行政处罚两类信息均不予公示;将信用信息共享分为无条件、有条件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着重规范了信用信息的共享使用流程,明确了信用信息的保存与变更规则。

  三是建立行业统一的信用修复制度。明确能源行业信用修复定义,规范行业信用修复渠道、申请条件和办理流程,全面细化破产重整企业修复规则。

  四是强化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能源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管理办法》体现了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规范信用信息传输全链条的权益保护和监督管理流程,提升信用信息管理的正规化水平。通过健全能源信用信息全流程使用和管理体制,确保能源行业信用信息使用依法依规。

  全业务:构建企业信用评价的全业务生态

  《管理办法》将开展能源行业信用评价和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作为法定的应用方式。

  一是聚焦能源行业各业务板块。打造全行业的信用评价机制,覆盖电力、煤炭、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生产、供应、建设等相关业务范围。遵循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规则,建立能源行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本运行流程,明确将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要求各级能源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对监管措施进行规范。

  二是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一方面是要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行政审批、准入注册、资质许可、项目核准、财政资金支持、试点示范等行政管理事项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另一方面是鼓励社会机构在供应商遴选、合作方签约、交易等市场化业务中全面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全场景:突出守信激励措施的全场景应用

  《管理办法》突出构建能源行业信用激励政策和措施环境,为守信主体依法提供更多便利。

  一是形成“政府+市场+行业”的三重信用激励体系。为守信主体在行政管理、市场交易、行业自律三大方面使用或创新信用激励举措提供法律依据。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在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领域中的信用约束机制,确保相关领域的信用激励具备公信力。

  二是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充分发挥信用承诺制在信用激励应用中的重要作用,在行政管理领域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明确提出健全信用承诺践诺跟踪的闭环监管机制,确保行业信用承诺有效支撑激励制度实施。

  三是以激励为导向推动能源信用产业发展。支持能源行业经营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深化信用信息应用,拓展信用信息应用场景。通过激励导向全面营造良好的能源行业信用应用生态。

  总体上,《管理办法》具有鲜明的行业特色,聚焦“全主体、全流程、全业务、全场景”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妥善处理了能源信用体系建设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必将推进能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有力支撑新型能源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