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 能源中国IOS版

  • 能源中国安卓版

  • 陇上孟河

X
您的位置 > 首页 -> 煤炭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2026年第二批典型执法案例(煤矿)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时间:2026-07-01 11:14

  为督促煤矿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案为鉴深刻汲取教训,切实增强依法办矿管矿意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筛选了3个煤矿典型执法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1:2026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黑龙江局对某煤矿检查执法时,发现该矿存在人为将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移至风筒内,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矿井安全管理体系失效,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安全培训教育未落到实处。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2:20264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对某煤矿核查举报时,发现该矿存在图纸作假、隐瞒掘进工作面进行生产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法治观念淡漠,为追求产量利益蓄意造假、逃避监管,安全底线缺失,导致重大安全风险处于完全失控状态。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五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对煤矿及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案例3:20265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对某煤矿瓦斯超限核查时,发现该矿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存在人为将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挪至巷道底板,造成传感器失效的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反映出煤矿管理人员及现场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混乱,心存侥幸心理,安全培训教育落实不到位。上述行为符合《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违反了《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等规定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对煤矿及相关责任人实施经济处罚同时落实行刑衔接,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属地公安部门。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