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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雅安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时间:2024-01-11 11:10

2023年11月7日17时33分

四川雅安境内发生一起

装载重烃的危险货物车辆泄漏爆炸燃烧事故

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

直接经济损失441万元

视频截图

  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S8成名高速公路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内一辆危化品运输车辆发生泄漏,约1分钟后泄漏气体发生爆燃,火焰迅速蔓延,2人受伤倒地。

视频截图

  另有一段监控视频显示,2名男子事发前正在危化品运输车顶部进行操作,随后发生气体泄漏,2人想将顶盖重新关闭但未能成功,随后发生了爆燃。


图片

日前

四川省雅安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了

《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11·7”一般爆燃事故调查报告》

  经调查认定

  该事故是一起因违法运输危险物品和违规处置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相关单位概况

  南充市通发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发运业公司),事故运输车辆所属单位。

  雅安市中弘清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能源公司),本次事故重烃产生单位。

  江油宝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璐机械公司),本次事故重烃购买单位。

  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11月6日22时许,中弘能源公司鄢某电话通知李某波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李某波随即电话通知陈某明。11月7日8时许,李某波回复鄢某装运车辆11月7日中午到达中弘能源公司。

  11月7日8时56分、9时1分,陈某明先后两次电话通知何某到中弘能源公司装运重烃,将重烃运到宝璐机械公司。陈某明于10时3分电话告知宝璐机械公司总经理赵某有重烃运到,赵某同意接收。

  12时56分,驾驶员何某搭载押运员何某权驾驶川R88504到达中弘能源公司,13时1分空车过磅后进入充装现场,13时5分开始充装重烃,共计装载重烃8.5吨,15时1分该车驶离充装现场。

  15时25分,何某驾驶川R88504从中弘能源公司出发,途经省道210、国道351、国道318、茶马大道。16时11分,该车从G5京昆高速雅安西康大桥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

  16时45分,川R88504进入S8成名高速名山服务区(成都方向)。2名服务区保安先后于16时46分、48分指引该车停放至危化品车位,16时50分该车停至服务区危化品车位。

  17时24分,川R88504驶离危化品车位,在服务区出口处何某、何某权发现车辆异常并下车查看。随即,何某驾车返回服务区危化品车位,何某权跑步到达危化品车位。

  17时28分,何某、何某权拿上维修工具后登上罐顶,2人同时对油气回收阀连接软管泄漏点进行处置。随后,何某、何某权打开人孔小盖压板。

  17时32分43秒,罐体顶部重烃开始喷出,并迅速扩散形成气体云团。

  17时33分38秒,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正常运行的制冷设备压缩机组产生的电火花发生爆燃。

  事故直接原因

  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

  川R88504柴油罐车违法运输重烃,且罐体呼吸阀不能起到泄压作用。运输过程中罐内压力升高,气体从罐车顶部油气回收阀连接管处泄漏。

  驾驶员、押运员违规处置泄漏点时致重烃喷出,重烃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云团,遇服务区综合楼外运行的非防爆制冷设备压缩机组引发爆炸燃烧。

  事故间接原因

  1.重烃运输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运输企业对所属车辆失管失控失察,未落实车辆动态监控、安全教育、电子运单等管理规定;未对车辆运输介质符合性进行管控;未及时发现运输车辆运输介质不符合承运要求,私自更换押运员等事故隐患;未对车辆驾驶员、押运员进行有效管理,未组织驾驶员、押运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2.重烃产生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重烃危险性进行充分辨识、分析,未制定重烃充装相关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3.重烃经营企业管理混乱。未向承运人提交危险货物托运清单,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要求的车辆进行运输。

  4.行业部门监管不到位。行业部门未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深入、不细致。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何某,事故车辆驾驶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何某权,事故车辆押运员,违法运输重烃,违规处置泄漏点,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已经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1.袁某栋,通发运业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2.孙某国,通发运业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环保和信访维稳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主要管理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陶某强,中弘能源公司副总经理兼生产运营部经理,负责公司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未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4.赵某,宝璐机械公司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未安排符合重烃运输安全要求的车辆承运,未履行向承运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的职责,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5.陈某明,重烃交易“介绍人”。擅自安排柴油运输车辆运输重烃,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司法机关未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送纪委监委。对有关人员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理的处理意见,按照权限由有关纪委监委机关提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通发运业公司。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中弘能源公司。擅自增加重烃收集储存设施,对重烃安全风险辨识管控不足,未制定重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3.宝璐机械公司。变更法人后未按照规定履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负责公司实际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未依法取得合格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绵阳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五)对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通发运业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1)朱某芬,通发运业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对企业员工管理不到位,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袁某涵,通发运业公司安全科科长,负责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组织和参与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组织开展对危险源进行评估和管控等具体工作。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事故车辆管理缺失,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驾驶员和押运员的应急处置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3)张某梅,通发运业公司监控中心主任,负责对公司车辆车载监控实施监控,监督督促车辆执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未发现事故发生趟次未制作危险货物运单,未发现事故车辆川R88504电子运单多次造假,未发现事故发生时押运员何某权不是本公司从业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调查处理。

  2.中弘能源公司相关责任人员

  海某,中弘能源公司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未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组织对重烃进行危险性辨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由雅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调查处理。

  (六)建议公司内部处理人员

  1.任某,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科长,负责车辆管理科全面工作,包括新车上户、达标核查、维修保养、年度审验和报废注销,以及制定、修订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编制车辆年度维护计划。对事故车辆川R88504右侧罐体下方安装金属箱体有轻质燃油输入输出专用管路接口失察,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2.王某萍,通发运业公司车辆管理科工作人员,负责统计车辆年审和保险购买,岗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导致事故车辆未依法购买承运人责任险,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3.鄢某,中弘能源公司生产部经理助理,对风险辨识不到位,对重烃购买单位资质核实不到位,安排人员对柴油罐车充装重烃,建议公司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处理。

  以上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照企业内部安全管理规定作出处理,并于收到事故调查批复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雅安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责任编辑:江蓬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