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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M项目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一)

来源:中国电力报 时间:

 

    随着越来越多的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在我国的开展,项目参与
方对与CDM项目有关的法律问题十分关注。为了方便读者对CDM项目活
动中存在的法律风险有更好的把握,本报特与在CDM项目法律服务方面走
在国内前沿的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合办《法眼视界》栏目,就CDM项目运
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系列介绍和分析说明。
  与此同时,也欢迎CDM领域的相关人士就CDM项目运作当中出现的
法律问题,通过版面上方的联络电话及电子信箱与我们及时互动,我们将集
中大家的反馈有选择性的及时给予解答。
  在栏目首推之际,我们选发了华堂律师事务所CDM法律团队的负责人
周亚成律师在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开发经验交流会的主题演讲。在
这一讲演中剖析了CDM项目中的法律风险,尤其针对减排购买协议涉及的
法律问题进行了讲解。

  在近几年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开发和减排量交易法律服务的大量实践中,
我们发现:由于《京都议定书》等一系列国际法规、规则文件都是用英文编
写的全新制度和机制,而减排量购买协议的文本通常都是由外方提供的,以
英文为文本语言,加之这一专业涉及较多的专业词汇和规则,导致国内相当
多的企业对清洁发展机制(CDM)这一整套新制度和流程都缺少了解,信
息不对称,仅听交易方的宣传和介绍难免会有误解或不够系统全面之处。承
办人往往在并不十分了解规则的情况下签约,交易额巨大,因而出现了很多
项目(甚至包括很多较大的项目)虽然产生了很大的减排量,但项目业主却
可能收益很少或没有收益,甚至还可能产生巨额赔偿;若项目运行遇到意外
情况或产生的减排量没有达到预期的水平,则可能承担重大违约责任、财产
损失的风险。
  开展CDM项目开发和减排量购买协议的谈判签约中常见的风险和值得
注意的问题有很多,首先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项目资源的价值认识问题
    目前,我国企业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大都持有这样一个想法:开发CD
M项目就像天上掉馅饼,掉大的更好,掉小的也行,只要现在不让我掏钱,
怎么都好说。因此在谈判中就奉行不掏钱原则,认为不掏钱就没有风险。其
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也是非常危险的。
  二、风险意识淡薄,专业知识不够
    这主要是由于对清洁发展机制规则、制度以及国际法知识的缺少,对C
DM项目开发和运行风险认识不足,对国际交易合同风险认识不足。
  目前,市场上所使用的文本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主要都是国际买
方花巨资聘请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为维护买方利益而起草的文本。翻译成中
文时,因翻译水平参差不齐而导致偏差较多,语言晦涩难懂。购买方所提供
的协议文本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不可避免的更倾向于保护购买方的利益,加
上项目单位风险意识的缺乏,不重视减排量购买协议的签订,或者在谈判中
仅关注价格而忽略其他重要条款,造成的后果便是与购买方签订的减排量购
买协议存在诸多隐患,一旦发生争议、国际碳交易市场价格异动,或项目在
实施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形,这种不可预知的风险就可能为项目单位带来巨大
的损失,甚至灭顶之灾!
  三、购买方主体的审查问题
    目前,在CDM项目的开发合同主体和CER的购买方中,各种各样的
企业都有。我国有些项目主体由于对国际规则和各国公司制度缺少了解,通
常在对交易对方的资信等情况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就把数千万或数以亿计数合
同签订下来。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与其资信能力与合同的履约率保障是密不
可分的。殊不知,目前在我国碳交易市场上表现活跃的公司中,有个别公司
的信用等级是很差的,这样的合作合同的风险程度就可想而知了。而国际上
通行的重大交易前的法律尽职调查措施在这些企业中被使用的则占少数。
  四、有关选择权的规定
    关于选择权的典型条款如:“项目单位同意购买方以与本协议合同减排
量相同的条件行使额外减排量的购买选择权”、“在购买方按照协议规定通
知项目单位不行使本年度的选择权之前,项目单位不得与其他第三方进行额
外减排量的谈判或交易”。
  通过这种排他性条款,项目实体在价格上与市场价跟输不跟赢,处于极
端不公平状态,自己还浑然无知。项目业主自由寻找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权利
极大受限,如果届时减排交易市场价格上扬,业主则只能以既定的价格执行
交易;如果当年减排交易市场不景气,购买方不愿意购买选择权部分的CE
R,就会造成项目单位剩余的CER卖不出去,以致浪费的严重后果。并且
这也对项目单位向其他购买方出售CER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导致项目单位
在履行与其他购买方的协议时受到辖治,从而增加了项目单位的违约风险。
  选择权的约定有“第二履行期”的选择问题,也有超出合同量的选择权
问题等等,如上所述,稍有不慎就会丧失重大经济利益。
  五、价格问题
    价格的确定应当从涉及项目的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主要应当
考虑到对方的资信情况、交付不能的风险、支付风险、预付资金情况、投资
因素、联系人确定、违约风险、语言条件、管辖风险、法律适用风险等等,
不能只看价格不顾其他。
  六、履行期限的约定
    在减排交易中,项目单位本身承担的义务较多,且很多义务的完成有赖
于国际机构及国内程序的严密有序地进行,稍有拖延则可能造成周期性延期
。而购买方考虑到尽快获得CERs,往往在合同中对项目单位履行义务约
定一定的期间,以保证迅速履行,该期限通常比较短。这样,项目单位就承
担了自身控制范围外的原因无法及时交付而产生的不应有的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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